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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自有房屋無償供他人使用 小心「稅」上身
 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財政部國稅局表示,民眾若將自己的房屋免費借給朋友使用,但友人在此屋設立商號、公司或執行業務等營業活動或行為時,依規定仍須依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,計算租賃所得,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。
 
該局進一步說明,民眾將房屋借與他人使用,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,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,計算租賃收入,繳納所得稅。前述所稱「他人」,係指本人、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。因此,雖是將自有房屋無償供公司或本人、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經營商號或執行業務使用,仍應依法計算租賃收入。
 
該局舉例如下,甲君於2015年將位於台南市北區之自有房屋免費借給朋友乙君,雖經法院公證,惟查乙君於該址開設獨資經營之診所使用,該局參照2015年度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收入為720,000元,因甲君無保存修理費或房屋稅等相關憑證,乃按財政部頒定「2015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」以收入之43%作為必要損耗及費用,核定租賃所得410,400元,併計甲君201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補徵稅款。
 
該局提醒民眾,如有將個人名下房屋無償出借他人使用,對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疑問者,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321,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、稽徵所洽詢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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